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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交人:五月浅熏香;提交时间:2008/11/16 23:46:51)

读《惊世奇冤案》的思考

近日读报,见一篇有醒目标题的报道,以“惊世奇冤案”有大标题,以“他被亲生女儿诬告强奸”为主题,忍不住一口气把它读完.读后,心中感慨万千!

文章大意:今年六十岁的杨林为乌鲁木齐某单位一名老实巴交工人,天生忠厚、木讷,三十才婚,娶妻李芳,婚后四年育有一女“珍珍”。珍珍自幼聪明好动,只是无心向学,因有外公外婆百般呵护,善成倔犟执拗个性,并有说谎恶习。1993年,勉强上完初中的珍珍不愿再读,杨林就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给珍珍“顶班”。珍珍参加工作不久,就与单位一个大她十几岁的有妇之夫朱某打得火热,在单位里闹得沸腾,直到朱某的妻子哭诉上门,杨林夫妇才知道珍珍与朱某之事,对她教导和诉斥已无济于事。方知其纠缠已非父母所能“折散”。1998年10月19日晚,因女儿放荡依旧,李芳愤极痛打她两巴掌,杨林当场气昏。珍珍于那晚似有悔过之意,当居委会大妈的面给父母写下“悔过书”,表示从今与朱某一刀两断。一个月后,珍珍向父母提出学习裁缝,杨林夫妇以为女儿迷途知返,拿出2000元给珍珍,再过10天后,珍珍拿走了家里的户口本、存折和那份“悔过书”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指控父母于10月19日晚欧打她及母亲唆使父亲对她进行了强奸。与此同时,朱某又将李芳和杨珍珍告上法庭,朱某称:“李芳曾于1997年8月向我借款2、3万元,并由其女儿杨珍珍代写借据,约定一年后返还而到期不偿还,附有杨珍珍代其母署名的欠据。”此案法院判决杨珍珍偿还朱某借款2、3万元,支付利息5624元。同时认定杨林、李芳为债务之事与女儿杨珍珍发生矛盾,直至采取暴力对其进行奸淫,分别判处杨林和李芳有期徒刑五年、四年。

杨林夫妇入狱后不断上诉,于三年后终获胜诉。为人父母者,竟遭亲生女儿诬告强奸而被法院判决定罪。其心中之痛楚及那种透过骨髓的耻辱,又岂是笔墨所能形容!诚然如专家所附评语,时下好多家庭溺爱孩子、纵容孩子,特别是对独生子女,探其他日之苦果,想乃当日种下之不可释然的因。正该为家庭创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环境,正确、科学地教导好孩子,用伦理道德、科学知识等来充实每一个成长中的生命,帮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但如果抛开上面所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篇报道,是否能引起更为深刻地思考呢?

报道中也有提到,从李芳接到朱某的诉讼状后,是其女杨珍珍为朱某所作的伪证,杨林也知道那是女儿“自导自演”的一出戏,莫非李芳跟杨林夫妇会懦弱到在答辩中承认那一“事实”,按正常的逻辑来推断,也不会蠢到那地步,应该会向法院的有关工作人员据以力争,为自己喊冤。朱某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责任,其证据除了一张由杨珍珍代其母署名的借据外,就是杨珍珍作为被告为原告指证其母的证词,而作为受理此案的法院有关工作人员,难道对此诉讼案一点也不感到蹊跷吗?那是同为被告的女儿为原告作的证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此过程中,法院在调查和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包含肯定的、否定的、对原告有利的、对被告有利的等等都不能遗露。难道说杨林一家的左邻右舍对此一点异议也没有?居委会的大妈会回避杨珍珍那晚写悔过书及相关的问题?难道说杨珍珍的单位没有对杨珍珍的品行作一正面的评价?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前三个条件且略过,后一个条件也就是杨林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报道中法院对杨林强奸其女的认定是:杨林、李芳夫妇为债务之事与女儿杨珍珍发生矛盾,直至采取暴力对其进行奸淫。其实从诉讼案到状告强奸这两个案子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诉讼案中朱某的胜诉也标志着杨林被诬陷将成为事实。在此我们也可以作一假想,从杨珍珍到派出所报案的那刻起,派出所的民警见到一个秀美可人的姑娘且楚楚怜人状地诉说一对夫妇的禽兽行为,自应义愤填膺、立案侦查。在审讯时,从杨林夫妇最后入狱三年来看,他们夫妇的所有含冤的陈述在民警眼中应该都是空洞的狡辩。民警们有没有走访当地群众,有没有走访当地居委会,有没有走访有关的单位?这些都不得而知!在一系列围绕着杨林夫妇因“债务之事与女儿杨珍珍发生矛盾,直至采取暴力对其进行奸淫”的调查取证中,终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交检察机关起诉杨林夫妇,完成杨林夫妇在一片指责声中被判定罪的一幕.

最终,杨林夫妇上诉中胜诉,检察院也依法向杨林李芳各赔偿1、2万元,可这又说明了什么?一个人的清白(声誉)、三年的牢灾之苦,精神上和肉体上所受的折磨又岂是区区1、2万元所能补偿!难道说负责第一手材料的乌鲁木齐某区公安机关没有过错吗?对负责该案的承办人员和主管领导不用追究责任吗?还有负责该案一审的乌鲁木齐某区法院错判后一点责任也没有吗?最引人深思的是在法治的今天,神州大地上的错案,冤案屡见不鲜,直面一些错案,冤案......是不是在拷问着我们五千年博大精深的文明,也是否在质疑我们的法律的尊严以及执行者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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